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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土地复垦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上述五项制度作为一个整体,明确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各个环节的要求,形成了比较有约束力的监管措施链条,将有力地促进土地复垦义务人自觉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问:为了加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大量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是土地复垦工作的难点。为了做到“旧账快还”,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要求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目标任务和要求。

  二是明确投资渠道。条例规定,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对于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的,给予相应的扶持、优惠措施。

  三是规范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方式和要求。条例规定,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同时对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项目的确定、项目设计书的编制、施工单位的确定、项目的实施和验收等作了明确规定。

  问:为了调动土地复垦义务人、地方政府和社会各方复垦的积极性,条例规定了哪些激励措施?

  答:土地复垦激励机制是促进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手段。为了调动全社会参与土地复垦的积极性,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对土地复垦义务人积极主动复垦的税收激励措施。条例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二是完善对社会投资者参与复垦的激励措施。条例规定,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三是规定对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的激励措施。条例规定,土地权利人自行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四是明确对地方政府复垦的激励措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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