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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土地复垦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土地复垦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1年03月11日)


  2011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1988年国务院制定了《土地复垦规定》。这个条例的制定,对促进土地复垦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建设活动的强度、广度越来越大,实践中出现了损毁土地“旧账未还清,新账又增加”的情况,需要通过全面修订《土地复垦规定》加以解决:

  一是每年生产建设活动新损毁的土地不断增加,需要进一步强化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复垦责任,加强和落实监管措施,建立有效的监管制约机制、资金保障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努力做到“新账不欠”。

  二是大量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尚未能及时得到复垦,需要明确其复垦主体、资金渠道,规范其复垦管理等,努力争取“旧账快还”。

  三是土地复垦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复垦激励措施,在鼓励土地复垦义务人积极主动复垦的同时,采取相应鼓励措施吸引地方政府、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力争实现土地复垦全社会参与。

  问:条例对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是如何界定的?

  答:开展土地复垦工作,首先要搞清楚该谁承担复垦责任,解决“谁来复垦”的问题。条例结合损毁土地的成因,对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作了明确界定:

  一是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具体包括:(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二是规定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即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以及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责任主体缺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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