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该条例是1993年国务院公布的,已被2007年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代替,因此决定废止。
七是《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该条例是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已被2010年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所代替,因此决定废止。
问:
《决定》对部分行政法规作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部分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的表 述作出修改。包括对一些较早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关于计划经济、指令性计划的表述和“投机倒把”的规定等的修改;以及因原有的产品税已被增值税、消费税替代而取消,相应对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产品税的规定作出修改。
二是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根据2004年
宪法修正案及法律中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关于“征用”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修改为“征收”或者“征收、征用”。
三是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或条文序号不对应、不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由于有些法律、行政法规已被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为此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及被引用的条文序号,作了相应修改。
四是为与
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所作的修改。依照
商业银行法关于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划扣个人储蓄存款的规定,以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划扣单位存款的规定,对部分行政法规中关于冻结存款的规定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