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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答记者问
(2011年1月17日)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作出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答: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依据宪法和法律,根据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制定的行政法规,对于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对行政法规也需要适时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 的,该废止的应予废止,该修改的作出修改。1983年以来,国务院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和6次专项清理。2010年年初开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 会的要求和国务院的统一布署,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再次开展对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经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691件行政法规的逐一清理、反复研 究,对其中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要求已明显不相适应,或与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不尽一致、不够协调,适宜于集中一揽子“打包”废止或修改的,提出了废止或修改的建议。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废止行政法规7件,修改行政法规107件中的172个条款。

  问:《决定》废止7件行政法规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经研究,下列7件行政法规,有的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实际已不再适用,决定予以废止:

  一是《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该决定是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配套规定,已对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发放作了新的规定。该决定实际已不再适用,因此决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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