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均应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答: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行业管理部门,需要了解掌握全行业的发展状况。对试点地区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各种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要求其必须履行备案义务,既符合“抓大放小”原则,又基本上能够满足全行业管理的需要。二是要求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各种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均应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是体现公平监管的必然要求。三是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和欧盟新出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均要求管理资本超过一定规模(如美国要求是1.5亿美元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必须无条件履行备案义务,并随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各种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必须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是对现行国际监管制度安排的一种合理借鉴。四是要求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均应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并不影响股权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但有利于引导其规范运作。
需要指出的是,对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股权投资企业,
《通知》虽然豁免其备案义务,但其在设立、资本募集和投资运作的各个环节,均须遵照
《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因此,
《通知》对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股权投资企业也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
问、
《通知》与十部委《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如何衔接?
答: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创业投资基金。但是,随着股权投资基金自身的发展,无论是投资运作,还是政策监管取向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2005年十部委发布《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目的,是通过“政策鼓励”与“投资引导”的结合,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由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单个投资者出资设立的独资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均有意义,所以,
《办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又包括由单个投资者及与其全资子机构设立的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由于创业投资企业通过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活动,有利于促进各类创新活动并增加社会就业,制定
《办法》的目的是重在促进发展而非规范,故
《办法》仅要求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履行备案义务并接受备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