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提高基层经费保障水平
问:经费保障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这在全国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意见》中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
答:
《意见》高度重视基层经费保障问题,规定要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具体来说,首先,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按照财政部《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各项要求,深化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在中央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增强地方保障能力和水平,使基层真正享受到改革成果。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继续积极协调中央财政和国家发改委对法院的资金和政策支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与省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的沟通协商,争取省级配套资金足额到位,积极主动参与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配合省财政部门建立基层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基层人民法院努力做好与本级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切实落实地方经费保障责任,抓好人民陪审员、聘用人员等经费预算方案的制定和落实,保证各项经费开支。第三,上级人民法院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大对基层经费保障情况和经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避免抵顶经费、减少本级投入等问题发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下大气力为提高基层经费保障水平多做好事、多办实事。
完成基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加强基层人民法院业务装备建设
问: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质装备配备既涉及到基层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人民群众对此也十分关心,
《意见》中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进一步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是基层基础建设中非常关键的内容。
《意见》规定,要以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为指导,依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审判法庭、人民法庭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此外,还要做好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协调地方政府按照政策要求划拨建设用地,落实配套条件和资金,减免相关规费。特别需要提出的是,
《意见》明确要求,要尽快完成立案信访窗口和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建设,以及立案信访窗口和人民法庭统一标识工作,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果。有建设任务的法院要切实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和建设成本控制,避免形成新的债务。积极推动中央、省级和本级三级政府分项目、分年度、分比例负担方式化解基本建设历史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