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注重确保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广泛性、代表性和群众性
问:人民陪审制度是更好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保障,
《意见》针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答: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是基层审判工作的重要特征之一,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只有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落到实处,才能更好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和增强司法权威。
《意见》规定,要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优势。首先要注重吸收不同行业、性别、年龄、专业人员,确保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广泛性、代表性和群众性。其次要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工作机制,充分调动所有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在制度上确保参审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最后要注意发挥好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熟悉群众、代表群众的独特优势,以之为桥梁,最大限度引导当事人尊重和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不断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推动全社会重视、支持人民法院工作良好氛围的建立。
发挥人民法庭作用,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拓展对下监督指导
问:做好基层审判工作涉及的问题十分繁杂,
《意见》对此还有哪些重要的规定?
答:做好新形势下基层审判工作包括的内容很多。除了提高民生审判质量和发挥人民陪审优势以外,主要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进一步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
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对如何开展人民法庭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决定》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在
《决定》基础上,
《意见》中有关解决当事人立案不便困难、大力推广巡回审判、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优势、加快“科技法庭”硬件设施建设以及重点建设覆盖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局域网络等很多具体规定都涉及到人民法庭。在基层基础建设中,要将
《决定》和
《意见》结合起来,强化对人民法庭立案、审理及执行等各项工作的支持、管理,推动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二是进一步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要准确理解和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基本精神,正确处理调判关系,充分发挥调判组合优势。准确把握运用调判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依照法律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或者按照矛盾冲突特点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要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依法不能调解、根据案情不宜调解或者以判决方式更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应当选择判决方式。不能脱离实际设定调解率指标或者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调硬调、以拖促调,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以自动履行率为重要标准,完善真实反映调解工作效果的考评机制,更好发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的功能。三是进一步拓展对下监督指导。要将做好、做实对基层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作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完善问题的发现、反馈、分析和解决机制;建立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机制。着力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综合利用适用法律疑难问题请示、审级监督、发改案件通报分析以及典型案例指导等制度,拓宽监督指导途径,不断增强监督指导的针对性、时效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下大气力解决个案指导多、类型案件总结少,事后监督多、事前指导少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