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上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上的监督关系应如何理解?
答:根据
宪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审判工作的监督一般是个案的、事后的,而且必须依法、依程序进行。因此,
《意见》特别强调,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以确保审级独立。
问:除审判监督关系外,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还存在审判指导关系,
《意见》就此做了哪些规定?
答:除了办理上诉、再审、抗诉或死刑复核案件,审判指导也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监督的重要内容。根据
《意见》精神,上级人民法院应树立“办案就是指导”的观念,尽可能通过审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解决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使审判工作直接起到对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的目的。另外,
《意见》按不同法院层级,分类列举了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指导的方式。如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方式对下指导。高级人民法院无权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但可以通过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方式对下指导。
问:案件请示做法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意见》对这一做法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
《意见》主要对案件请示做法进行了诉讼化改造。
《意见》明确规定,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可在审查移送审理请求后,决定是否受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通过诉讼化改造,一方面可以避免过多案件涌向上级人民法院,一方面可以使各类案件在诉讼渠道内解决,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这些案件的裁判,也将成为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