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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监督指导范围程序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明确监督指导范围程序 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罗书臻 2011年1月29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如何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方面的监督指导关系提出了具体要求。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制定《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完善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关系”,是中央部署的深化司法改革的项目,也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为顺利推进这项任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成立了课题组,就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我们认为,上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关系方面主要存在下述问题:一是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业务关系存在模糊认识,监督指导方式不统一;二是对案件请示做法一直有争议;三是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说理不足;四是有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审判指导文件的程序、方式不够规范。针对上述问题,我们经过一年多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起草了《意见》

  问:制定《意见》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制定《意见》的主要目的,是为进一步明确上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上对下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构建科学的审级制度,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意见》虽然只有十一条,但内容丰富,牵涉甚广,涵盖审判工作各个层面,主要包括6项内容:一是强调上级人民法院应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二是明确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的范围与方式;三是对案件请示做法进行了诉讼化改造;四是明确了上级人民法院对特定类型案件提级管辖的权力;五是进一步规范了发回重审程序;六是进一步规范了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审判指导文件的程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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