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第
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税收征管法》第
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其他设置、保管账簿及有关资料等事项,法律依据分别参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九条。
3.您如何履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您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您如果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您的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您如果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您的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您的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您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我们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4.如果未履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我们将追缴您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例解说
B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8日,采用
小企业会计制度,依法应当设置总账及相应各类明细账、日记账,且总账、日记账应采用订本式。2010年4-6月,B公司连续进行收入和纳税零申报。税务机关遂要求B公司提供经营账簿备查,但B公司在此期间尚未建立账簿,因此不能提供。根据以上情况,税务机关于6月21日对B公司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同时处以罚款处罚。
(二)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
1.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的含义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对于各类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使用和缴销,您均应依法进行。
2.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
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
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其他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保管等有关事项,其法律依据分别参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3.您如何履行依法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1)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取和购买发票的行为。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您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领取发票领购簿。
您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您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发票开具、取得及使用
发票开具是指按照经济业务实际发生的情况填制、出具发票。
发票取得是指单位和个人从发生经济往来的对方获得发票,也是发票管理的重要环节。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您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您有权拒收。
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您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您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您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发票保管、缴销
发票保管是指领购、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存放和管理发票的活动。发票缴销是指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缴回已使用或未使用的发票,由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其销毁。
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如果未履行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上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您如果非法印制发票,我们将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如果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我们将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我们将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如果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我们将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5.事例解说
2010年3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B茶叶经销公司可能存在偷税行为,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该公司自上年3月至12月期间,在茶叶产区购入茶叶5万公斤;但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采取“大头小尾”手段填开销售发票,将茶叶销售给区外的客商,应纳各种税款200万元,但该公司同期仅申报缴纳各税税款100万元,少缴税款100万元,占其应纳税款的50%.稽查局依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
《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向该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追缴其少缴的税款100万及相应滞纳金,并按照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少缴税款1.5倍的罚款。该公司按期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该公司采取“大头小尾”手段进行偷税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稽查局对该公司不作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一)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义务的含义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存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