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其他涉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税务登记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其法律依据分别参见:
《税收征管法》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三)您如何履行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1.设立登记
(1)主体、适用范围及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您如符合上述条件均应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履行义务时限、方式和要求
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符合规定的,我们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①您如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②您如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③您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④您如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应当自承包或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您承包或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⑤您如外出经营,自您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上述之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您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您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我们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填写税务登记表。
2.变更登记
您的税务登记内容如发生变化,应持有关证件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您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您如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您如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您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但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您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填写《停、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2)您如果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3)您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发票。
(4)您如果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4.注销登记
您如果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您如果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您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您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您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并持此证明在经营地进行报验登记。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其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您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您如果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还应正确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您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6.税务登记证换证、补办
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您如果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正确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7.非正常户处理
您若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我们将您列入非正常户管理,暂停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您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我们可以宣布您的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您的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
《税收征管法》及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您办理上述各类税务登记事项所需提交的相关证件及资料,详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8.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四)如果未履行税务登记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
《税收征管法》、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您如果存在下列行为,将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您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或者出口商品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或者停业期满不向我们申报办理复业登记而复业,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您如果不办理税务登记,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您的营业执照。
3.您如果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我们将对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您如果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我们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事例解说
某税务所2010年5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B服装厂开业近2个月尚未办理税务登记。5月14日,该税务所对B服装厂进行检查,发现该服装厂自3月15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根据检查结果,该税务所按照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5月17日责令其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处以2000元罚款。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一)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1.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义务的含义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地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它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或填制的凭证。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其内容应用会计科目和复式记账方法,加以归类整理,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账簿的凭证。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义务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