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起行政诉讼权
1.提起行政诉讼权的含义
提起行政诉讼权是指您认为我们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2.提起行政诉讼权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
《行政诉讼法》)第
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收征管法》第
八条第四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3.您如何实现提起行政诉讼权
根据现行
《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由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四部分构成。
您如果符合行政诉讼的条件,可以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您对我们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您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您对我们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4.事例解说
某市税务稽查局2009年8月3日对A房地产公司当年1-6月的纳税情况依法实施了检查,发现A房地产公司随商品房销售收取的价外费用未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根据
《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其属于采取虚假申报手段进行偷税, 于8月10日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了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偷税数额2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A房地产公司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后,认为罚款过重,对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根据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受理。
(三)请求国家赔偿权
1.请求国家赔偿权的含义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当我们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您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您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2.请求国家赔偿权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
国家赔偿法》)第
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税收征管法》第
八条第四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收征管法》第
三十九条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您如何实现请求国家赔偿权
如果在我们行使职权时侵犯您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您可以请求国家赔偿。您请求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具体详见《
国家赔偿法》。
需要注意的是,下例情形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是指损害已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补偿,如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等。
4.事例解说
某市税务分局于2008年7月10日依法对A公司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其香烟2箱,7月14日该公司补交了所有的税款及滞纳金,要求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但该税务分局因未能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被扣押的2箱香烟受潮变质。A公司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为由,要求税务机关予以赔偿。鉴于受损物已霉烂变质,税务机关受理后,依据《
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予以赔偿。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依法要求听证权的含义
依法要求听证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罚款数额达到一定金额(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要求我们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主要是通过您的质证、申辩与陈述来核实我们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是否明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法律依据是否引用准确。
(二)听证权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三)您如何实现听证权
您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我们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我们书面提出申请,如果您逾期不提出的,将会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程序详见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四)事例解说
2008年5月26日,稽查局在增值税发票协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利用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5万元。5月28日,稽查局依法作出进项税额转出、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并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处以3万元罚款。5月30日,该公司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要求。稽查局在接到纳税人听证要求后,于6月4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该公司有证据证明其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善意取得,要求免交滞纳金且不予行政处罚。经调查,情况属实,稽查局依据
《行政处罚法》规定,不加收滞纳金,并撤消了处罚决定。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一)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的含义
您在缴纳税款后有权向我们索取完税凭证;在我们扣押、查封您的货物时,您有权向我们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等税收凭证。
完税凭证是指我们征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扣或代收税款时,向您开具的、证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书面凭证。扣押收据和查封清单是税务机关在行使扣押权和查封权时,向当事人开具的证明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两种凭证。
税收完税凭证的种类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税收收入退还书、印花税票。
(二)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
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税收征管法》第
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三)您如何实现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
如果您是直接缴纳税款,您有权要求我们向您提供完税凭证;如果您是属于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您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可以通过税务机关、银行、委托代征单位、邮寄或自助打印等渠道取得。税收完税凭证的种类及其使用范围详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如果您被我们扣押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有权向我们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
(四)事例解说
2007年1月,某县税务局个体分局核定个体户张某应纳税额为800元,经该税务机关责令缴纳,张某仍拒不缴纳。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该分局指派两名税务人员依法扣押张某相当于800元税款的货物,因税务人员未携带扣押收据,仅以收条代替。此案中,税务人员未提供有效税收凭证,扣押程序不合法,个体户张某有权拒绝。
第二部分 您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您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义务的含义
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书面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税务登记证是您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身份证明。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是指您应当依照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事项、时限、方式等,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二)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
十五条第一款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