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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解读

  2.您选择税务代理应与税务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代理人及其所在的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
  3.您的税务代理关系可以因代理期限届满而终止,也可因法定情形出现,单方面终止,不论是您单方终止还是税务代理人单方终止,终止方均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我们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您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您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我们将对税务代理人处以您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事例解说
  A公司与某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了税务代理协议,委托代理记账和纳税申报,2010年5月,税务代理人对一笔40万元的营业收入未入账,也没有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A公司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对税务代理人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十、陈述与申辩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一)陈述与申辩权的含义
  陈述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享有申诉和解释说明的权利。
  (二)陈述与申辩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八条第四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行政处罚法》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三)您如何实现陈述与申辩权
  我们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的陈述与申辩权
  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我们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我们对您实施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您依法享有的权利。您对我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可以当场提出质疑,阐明您的意见。我们将听取您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您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我们不能因您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
  2.一般程序的陈述与申辩权
  一般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是指除简易程序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如果我们对您实施一般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您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税务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达到一定金额(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详见第十三项权利)。
  您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我们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我们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我们应当记录。您对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我们将对您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您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在听取您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您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我们才可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您签收。
  (四)事例解说
  2009年6月17日,某市税务分局工作人员发现A公司没有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也无法与A公司取得联系。6月20日A公司办税员到税务分局办理了当月纳税申报。
  税务分局依照《税收征管法》六十二条规定,拟对A公司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A公司当即向税务分局递交了辩解书,称由于洪水造成电讯中断和桥梁损坏,致使公司无法及时报告和按期申报,并非主观上故意拖延,并在道路修复后立即办理了纳税申报,故要求税务分局不予处罚。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一)拒绝检查权的含义
  税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税务检查权,不得擅自对您实施检查。为表明我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身份,对您进行检查时我们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这是税务检查的法定程序。如果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您有权拒绝我们的检查。
  (二)拒绝检查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八十九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三)您如何实现拒绝检查权
  税务检查人员必须按税务检查证或税务检查通知书载明的检查范围和期限,行使税务检查权。如果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您可以拒绝提供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并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税务检查证是税务检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法定专用公务凭证,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检查范围、检查职责、发证机关、证号、税务检查证专用章、有效期限和发证时间。
  税务检查通知书是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开具给被查纳税人的告知书,载明了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姓名、证号、检查所属期间、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名称及文书号等,并盖有签发税务机关的公章。
  我们将您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如果未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您有权拒绝。我们调回您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如果未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您也有权拒绝。
  (四)事例解说
  某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09年7月2日派出两名税务稽查人员对A企业进行税收检查,稽查人员在出示了各自的检查证后即要展开检查,该企业以稽查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为由而拒绝检查,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税收法律救济权分为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此外,您如果是我国居民,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就税收歧视、国际双重征税等问题向我们提出启动国际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一)申请行政复议权
  1.申请行政复议权的含义
  申请行政复议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要求复议机关进行复议,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征税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等。
  您认为我们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里的规定是指:(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中不包含规章。
  2.申请行政复议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税收征管法》八条第四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利、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3.您如何实现申请行政复议权
  如果您对我们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您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您对我们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如果您提出要求或者我们认为必要,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程序,详见《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4.事例解说
  2008年8月,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对A公司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A公司2007年有一笔20万元的房屋出租收入未申报缴纳房产税,9月16日稽查局按规定对A公司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责令其补缴房产税2.4万元,并加收了滞纳金,处以一倍罚款。A公司按规定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并于2008年10月6日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A公司认为:该公司此前已错按出租房产的原值申报缴纳了一部分房产税,稽查局在计算少缴税额时应将已缴纳的部分扣除,请求市地税局变更稽查局的处理决定。市地税局收到A公司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市地税局经复议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司出租房产的,应按出租收入征收税款,稽查局在认定少缴税额时,应将A公司已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予以扣除。因此,市地税局根据A公司的复议申请,依法作出了相应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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