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规定》规范了各监督主体的职责,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
《规定》在第二章中分别规定了党委及其成员、纪委及其成员、政治机关、基层党委(支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等监督主体实施党内监督的职责,这是依据《党章》
《党内监督条例》和《政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作出的细化和具体化,是对军队党内监督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深化。这样规范,有利于强化不同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履行好党内监督的职责;有利于更好地把握各自的监督重点,在开展党内监督工作中,准确把握工作的着力点;有利于区分责任,严格奖惩,确保监督工作规范有序、扎实有效地开展。
问:
《规定》关于监督制度部分占了很大篇幅,对此是如何考虑的?
答:这是
《规定》的核心部分。党的建设历史经验反复证明,加强党内监督必须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制度的可行性和约束力,决定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规定》用7章分别规定了决策监督、重要情况通报、请示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谈话和函询、信访处理等7项具体监督制度,这些制度,既认真总结军队党内监督的好传统、好做法,又注重从新的实践出发,吸收近年来加强和改进军队党的建设取得的成果,对一些制度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新的规范。比如,为促进各级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决策监督制度中,对党委议事前、议事中和决策后实施监督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归纳。又如,在重要情况通报制度中,明确规定了通报的具体内容、范围、方式和结果处理。再如,在民主生活会制度中,提出了6个廉洁自律方面对照检查的内容。作这样的规范,使这些制度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这7项制度,不仅明确了应当怎么做,而且对违规后如何处理作了规定,制度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配套,构成了比较完整系统的军队党内监督制度体系。
问:如何保障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
《规定》是如何处理这种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