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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适用法律严惩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二是坚持区别对待,充分考虑从宽处罚情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意见》14条提出,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依法从宽处罚。毒品犯罪的整体危害虽大,但具体犯罪也有轻重之别,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予以从严惩处。《意见》第17、18和19条分别提出,对于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毒品案件的审判要充分贯彻这些原则性规定。
  三是把握量刑平衡,稳妥实现宽严“相济”。在毒品案件的审判中实现宽严“相济”,既要把握好个案之间的量刑平衡,也要把握好多被告人案件特别是共同犯罪案件的量刑平衡。个案之间的量刑平衡意味着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这是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要求。要特别重视的是,对被告人量刑时,尤其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予以区别对待。不能仅以毒品数量作为衡量不同案件之间量刑是否平衡的标准。对于多被告人犯罪特别是共同犯罪案件,要注重正确区分主从犯并根据被告人罪责的大小确定刑罚。对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将被告人均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的,要全面考察各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更重的主犯判处更重的刑罚。如果共同犯罪中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从人道主义考虑,对于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对其他罪行相对较轻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老问题、新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问:当前毒品案件审判中有哪些突出的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问题?
  答:应当说,通过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大力开展毒品案件调研,上级法院加强审判指导,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司法规范性文件,相当一部分以往争议较大的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和规范,毒品案件的审判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尤其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通过严把案件事实关、法律关、政策关和程序关,在提高毒品死刑案件质量的同时,也带动了整个毒品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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