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适用法律 严惩毒品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6•26国际禁毒日前夕,记者走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该负责人就当前的毒品犯罪的形势、人民法院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毒品犯罪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毒品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很大,也是适用死刑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毒品犯罪多发高发,不仅直接危害涉毒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诱发其他犯罪、传播疾病,形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长期以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依法运用刑罚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重刑率明显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如,2007至2009年,毒品案件的重刑率分别为34.02%、31.9%和31.11%,分别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7.8、16.13和14.81个百分点。这对于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遏制毒品犯罪的发展和蔓延,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是加强审判调研和指导。在做好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注重加强审判调研和指导工作。不少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经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了指导辖区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十分重视毒品案件的审判调研和指导工作。2000年印发了《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制定了《
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4年在广东省佛山市召开的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也就审理毒品案件的相关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2006年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规模较大的调研,对毒品案件的审判实践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在此基础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氯胺酮等九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等作出了规定。200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大连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并于当年12月印发了《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
《大连会议纪要》),就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毒品数量认定、死刑适用、运输毒品罪的刑罚适用、毒品含量鉴定、混合型及新类型案件的处理、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立功的认定与处理、共同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这是当前指导毒品案件审判工作十分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此外,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大了打击涉易制毒化学品犯罪的力度,对进一步遏制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从源头上控制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