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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2011年1月5日)


  2010年12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国斌就《办法》立法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请问《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李国斌:2007年4月,国务院第493号令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了规定。同时,《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国防科研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该《条例》。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直接接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工艺技术,不可避免地涉及国家秘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技术属于高新技术,对事故机理调查分析的专业要求较高,而事故原因调查不清将给以后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留下安全隐患。《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明确了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各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为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办法》的制定过程?

  李国斌:2010年1月,国防科工局完成《办法》起草工作并送我部审查。收到《办法》后,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了审查,并会同国防科工局对《办法》作了进一步完善。

  3月,部组织会议,听取了中核集团、航天科技、中船集团等11家企业的意见。各企业从《办法》的适用范围、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流程、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7月,组织听取了部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正式征求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意见,各单位没有提出不同意见。10月中旬,我们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部外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从意见反馈情况看,各方对《办法》拟设立的制度没有原则性不同意见。在充分研究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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