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宽大制度?
答:垄断协议宽大制度旨在鼓励垄断协议参与者主动报告有关情况,使执法机关能够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和证据,有效查处垄断协议行为。目前,宽大制度已经成为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查获垄断协议案件的重要制度。我国《
反垄断法》对宽大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为增强可操作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对重要证据的含义和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把握的原则以及实施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具体办法等都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经营者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重要证据是指能够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启动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包括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涉及的产品范围、达成协议的内容和方式、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经营者主动报告的时间顺序、提供证据的重要程度、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以及配合调查的情况确定。第一个主动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全面主动配合调查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免除处罚。对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其他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问:为什么说在适用宽大制度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要是指罚款?
答:根据《
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但考虑到违法所得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性质相似,适用宽大制度对有关处罚作减轻或者免除时,扣除违法所得会导致垄断行为人因垄断行为获得不当利益。因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本规定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所称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要是指对《
反垄断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的罚款的减轻或者免除。”
问: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
答:《
反垄断法》第
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其他交易条件以及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含义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提高难以在市场中开展有效竞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