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横向垄断协议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根据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一般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这些经营者处于同一经济层面,如,销售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的经营者。横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我国《
反垄断法》第
十三条对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作了列举式规定。根据国务院新“三定”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查处除价格垄断协议之外的其他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因而除该条第(一)项规定的关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对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联合抵制交易行为作了细化规定。
问:如何认定其他垄断协议?
答: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法律上的任何列举都无法穷尽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垄断协议。因此,《
反垄断法》第
十三条第(六)项和第
十四条第(三)项分别规定了认定垄断协议的兜底条款,即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其他垄断协议。据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立足国家工商总局承担的反垄断职责,明确规定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依法认定除价格垄断协议之外的其它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问: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方式?
答:我国《
反垄断法》第
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本法禁止的垄断协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即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据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以列举方式,对行业协会从事的与垄断协议的有关行为作了细化规定。包括: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问:什么是豁免制度?
答: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又称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虽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符合《
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其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定免责条款因而从《
反垄断法》的适用中予以排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
反垄断法都规定了豁免制度。我国《
反垄断法》第
十五条对垄断协议同样规定了豁免制度,该条规定的法定豁免条件比较全面,因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对垄断协议的法定豁免条件未作进一步规定,对有权决定豁免的机关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