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就《反垄断法》三个配套规章出台答记者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共十九条,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与反证制度作了细化规定。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了细化规定,对认定正当理由需要考虑的因素予以明确。有关规定有效地增强了规章的可操作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共十三条,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了细化规定。对经营者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为由,实施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作了列举式规定。明确规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表现及其后果,向其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问:三个规章的显明特点是什么?

  答:三个规章在我国《反垄断法》框架内,对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的可操作性;对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明确,提高了公民和企业对反垄断法执法尺度的可预见性;三个规章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国内外各方意见,并通过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增强了立法的透明度,充分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同时,三个规章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与大力支持。作为反垄断法的配套程序规章,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以总局令第41号令和第42号发布实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这三个实体规章作为反垄断法制止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实体配套规章,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履行反垄断执法职能提供了制度支撑。

  问:规章对垄断协议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该法第十六条对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从垄断协议达成的方式看,既有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也有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的。从垄断协议的表现方式看,既有书面的协议和书面决定,也有口头的协议和口头决定,还有一种既非书面又非口头、彼此间心照不宣的默契行为,称为其他协同行为。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对垄断协议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垄断协议是指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或者决定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