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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就《反垄断法》三个配套规章出台答记者问

  根据国务院新“三定”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无论在内容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处理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因此,需要就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分别制定专门的实体规定,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反垄断职责,严格依法行政。

  问:起草规章的过程如何?

  答:国家工商总局领导对制定三个规章高度重视,多次指示要加强有关工作,组织力量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并反复参与研究论证。在起草三个《规定》的过程中,我局严格遵循《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与兄弟部门深入协商,始终坚持了稳妥、积极的方针,推动起草工作有序开展。考虑到各国反垄断法存在许多共性规定,我局在严格依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同时,研究分析了美国、欧盟、德国、日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规制垄断行为方面的立法、执法情况、司法判例及最新研究成果,参阅了大量的中外文献,与国内外专家同行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沟通交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三个《规定》初稿。

  三个《规定》初稿完成后,我局先后召开了有工商系统代表、反垄断法专家学者和经济学专家学者、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代表以及国有大型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专业律师事务所和国内行业协会、外国商会代表参加的十二次研讨会、论证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在大量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规定》初稿进行反复讨论和修改,形成了三个《规定》(征求意见稿)。

  与此同时,我局还两次通过总局红盾网,向国内外开展网上征求意见活动。先后收到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等外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及美国商会、欧盟商会、日本商会、美国律师协会和国有大型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专业律师事务所、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大量网上反馈意见。

  在完成以上工作后,我局在三个《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三个《规定》。

  问:三个规章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三个规章在我国《反垄断法》框架内,立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职能,对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的可操作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共二十条,对垄断协议的概念和表现形式作了细化规定,对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方式作了细化规定,并明确规定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依法认定除价格垄断协议之外的其它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同时,对垄断协议宽大制度中重要证据的含义和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把握的原则以及实施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具体办法等都作了细化规定。对有关决定垄断协议豁免的机关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关于宽大制度的规定,借鉴国际反垄断执法的通行做法,在我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基础上,对宽大制度的自由裁量权作了明确和细化,特别是对第一个主动报告人和其他报告人的处理予以区分的规定,对工商机关有效查处垄断协议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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