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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就《反垄断法》三个配套规章出台答记者问

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就《反垄断法》三个配套规章出台答记者问
(2011年1月7日)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人就三个《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意义是什么?

  答: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增强我国经济活力和竞争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工商总局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之一,制定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是确保《反垄断法》顺利实施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法治工商的重要内容。《反垄断法》具有很强的法律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反垄断法》关于反垄断执法属中央事权但又可以授权执法以及垄断协议宽大制度、豁免制度、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具有鲜明的特点,关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存在很大区别。依据《反垄断法》对相关内容作细化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效开展反垄断执法的前提条件。

  三个实体规章是国家工商总局继去年制定发布两个《反垄断法》配套程序规章后制定的,这三个规章进一步完善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的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积极稳妥有序地深化反垄断执法工作。在当前巩固和发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形势下,做好反垄断工作,更具有现实意义。国家工商总局将继续组织全系统牵头做好制止滥用行政权力阻碍跨地区、跨行业物流服务行为和规范物流市场秩序工作,认真清理涉及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的文件,依法查处扰乱物流市场秩序的行为。

  问:制定规章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制定一批反垄断配套指南和规章,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有关指南和规章,以保证反垄断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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