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税务总局、财政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0年12月27日)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
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修订后的《
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国务院法制办、税务总局、财政部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
发票管理办法》修改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原
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施行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管理办法作了修改。
问:为防止假发票的制作、扩散和使用,《
发票管理办法》增加了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的现象比较严重。《
发票管理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同时,《
发票管理办法》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比如: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