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 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2010年12月30日 作者: 罗书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
《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
答:近年来,随着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的实现,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案件涉及的法律和审判规范也越来越复杂。明确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十分必要和重要。
问:
《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
《规定》共三条,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作出规定。
问:人民法院在涉台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如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答:
《规定》第
一条明确规定了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该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应当适用的实体法。这里所讲的实体法既包括两岸的法律,也包括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该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台湾地区法律为案件所应适用的实体法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同时,
《规定》第
三条规定,适用该有关法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