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是强调要更加注重通过协调、和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强调要将协调、和解机制贯穿行政审判程序的全过程,把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衡量行政审判的重要标准。强调要重视借助法院和法官之外的力量参与协调,通过行政机关首长、上级行政机关、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法院的合力,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同时要注意协调和解的合法自愿,重视和解协议的执行。要探索建立沟通协调平台,形成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
九是强调要创新审理和裁判方式,快速有效化解行政纠纷。
为使各项应对举措及时发挥实效,尽快稳定行政法律关系,要适当试行在审理行政争议的同时,一并审理化解民事争议的审判方式。不仅在审理行政裁决案件时可以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在与行政裁决相类似的行政确权、行政处理、颁发权属证书等行政案件时,也可基于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这既有利于解决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也有利于防止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避免不同审判部门相互推诿,久拖不决。
要注意避免“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的现象,通过行政裁判方式和种类的创新,更加注重解决实体争议和基础性争议。作出责令重做类判决时,要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执行性,防止在执行环节出现争议而影响案件处理的效果,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十是强调依靠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的重要性。
金融危机背景下的行政审判工作,尤其离不开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有关的行政案件,与全局和大局的关系更加紧密,政治性和政策性更为突出。与其他审判工作相比,行政审判工作要更加主动、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积极主动地服从并服务于党的各项工作大局。特别是对于大要案,要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报告,上级法院要及时进行跟踪指导,依法监督,以避免因案件审理不慎,而影响经济发展、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稳定。
二、《意见》起草制定背景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这些应对措施大多数都要通过具体的行政管理手段予以落实,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得以实现。这些管理手段和具体行政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其中一些行为可能会产生行政纠纷,进而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反映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在一些特定的领域和行业,纠纷和矛盾大量显现。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经营不善所带来的劳动保障问题,农民工下岗返乡所带来的农村土地调整问题,政府大规模公共投资振兴经济政策引起的农村土地征收及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使得行政争议日趋复杂化。这些因民生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因直接涉及相对人的基本生产和生活,极易演化成突发性、群体性和极端性的事件。如不及时予以妥善解决,对于保障民生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将产生不利影响。能否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这些行政纠纷,关系到党和国家应对金融危机措施的实效,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实现,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