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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履行职责主动服务“三保”--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解读《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四是明确要求全面延伸和拓展行政审判的服务功能。

  强调行政审判不但要做到案结事了,还要主动将工作前移,为党和国家宏观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行政审判要更加注重审判前和审判后功能作用的发挥,在事前积极主动建言献策,促进依法行政;事后要通过案件所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个案或共性问题的沟通、反馈,通过司法建议等有效形式,为党委、政府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参考。特别是对于现行法律规范无法满足应对金融危机需要的,要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立、改、废相关法律规范的建议。

  五是强调改进和加强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和执行。

  要求在审查程序、审查时间和审查标准等方面要做到依法、适当,要切实考虑与“三保”相关的非诉行政案件的特殊性,采取更加便捷、合理的方式和标准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执行,确保政府调控措施的落实。

  六是强调要更加注重保护诉权,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

  要从为党委和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的高度看待行政案件的受理工作,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稳定的重要作用,克服案件受理问题上的畏难消极情绪,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以维护民生和社会稳定。要防止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外,人为地给行政案件的受理设置障碍。针对当前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的有诉不理、有案不收的现象,要求上级法院要通过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加大对下级法院诉权保护工作的监督力度。

  七是明确当前特别要做好几类直接涉及民生案件的审理工作。

  例如在审理农村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时,要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实体权益,防止因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而严重影响农民和城市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在审理涉及因受金融危机影响而返乡的农民工土地承包权行政案件时,要妥善处理好维持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稳定和返乡农民工合法承包经营权保护的关系;在审理行政给付类案件时,要注意对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度倾斜保护,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在涉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和工人工资的金额认定方面,人民法院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把握证明标准,对行政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成立,但在相关金额计算上存在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定相应数额,防止因简单撤销行政决定给当事人带来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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