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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履行职责主动服务“三保”--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解读《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积极履行职责 主动服务“三保”--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解读《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9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当前经济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履行行政审判职能,更好地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新形势下一份指导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文件。

  一、《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既有新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也有对特定种类案件的审理指导意见,还有对行政审判程序和裁判方式的适度创新,体现了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应当具有的五个意识,即维护大局意识、主动服务意识、保障民生意识、及时有效化解纠纷意识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识。

  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行政审判服务“三保”大局工作的认识。

  《意见》明确了当前的行政审判工作要特别注意把握金融危机背景下经济社会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认真研究特殊困难时期政府行为的特点和方式,深入了解当前形势下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密切关注新类型行政纠纷的动向和态势,积极探索为“三保”大局服务的思路和办法。强调要辩证地看待“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个案裁判中要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注意防止在审判工作中的顾此失彼,确保“三保”目标的实现。

  二是强调充分发挥司法的保障和维护功能。

  在当前形势下审理行政案件,要着力避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倾向,防止出现形式主义的法治观,机械司法,而是要本着有利于实现“三保”目标的原则,积极地发挥司法的功能和作用。特别是在合法性审查时,要充分考虑现阶段政府各项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充分尊重行政机关在法律范围内的选择和判断,防止因司法审查不当而影响应对措施的实效。对于因政府宏观政策的调整而引发的行政案件,既要监督政府诚实守信,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又要注意支持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依法适度调整各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实现各种利益间的平衡,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

  在当前形势下,既要注意法律的严格执行,又要兼顾政策的贯彻实施,实现法制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法律标准与政策考量相结合。在个案裁判时,要准确、全面地理解法律,既要注意法条规定,又要考虑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对于那些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与上位法和法律原则不相抵触的应对举措,一般不作违法认定。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防止个别行政机关以应对危机为借口,擅自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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