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强调上级法院要发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职能作用,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监督指导。包括:建立业务指导制度。对执结的涉及社会稳定的有影响的案件,要通过建立业务交流平台、召开业务交流会、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指导。建立系列案件执行统一协调机制。对于众多债权人集中向同一债务企业启动的系列执行案件,受理案件的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之间以及同一法院的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在上级法院的统一协调下执行。建立专项案件报告制度。下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及其他敏感性、重大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上级法院必要时对相关案件提级执行或集中指定执行。
四是强调各地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做好法律服务,通过召开企业及相关部门座谈会、走访企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辖区企业经营状况的调研,与基层社区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形成共同应对经济危机的联动机制。加强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研究。对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各类执行问题,深入开展前瞻性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相应的对策。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及时收集执行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及与金融危机密切相关的新类型、疑难及敏感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业堵塞管理漏洞。
三、贯彻《若干意见》应当把握的几点要求
各级法院在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过程中,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注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注重从实际出发。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广,影响时间长,对我国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应当看到,这次金融危机对我国不同地区的影响是不同的,即便是同一地区,对该地区出口型、劳动密集型等不同类型企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民营企业等不同性质的企业的影响也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每个案件的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执行方案。
二、注重执行措施的灵活应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是案件得以顺利执行的强有力后盾,但是在当前形势下,应当灵活使用。比如,对于被执行企业正在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慎用扣押、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确需查封相关生产设施的,可以采取查封措施,但应当允许被执行人使用,并加强对查封资产的监管;对于已经控制的被执行企业资产,要选择适当的处置时机和处置方式,最大程度地实现执行财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