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这次国际金融危机既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和挑战,也是对人民法院执行能力的综合考验。人民法院必须回应企业在当前形势下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与新期待,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如何按照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部署要求,就有必要对执行政策进行调整。为了使《若干意见》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高法院院领导专程赴福建等地开展调研,组织召开部分企业家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来自央企、民企、台企等企业家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企业对人民法院特别是执行工作的司法需求及对执行工作如何应对金融危机的意见和建议。并召开部分高级法院执行局长参加的座谈会,就执行工作如何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服务,调整司法政策,采取具体措施等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2009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进行了研究并原则通过。
二、《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当前执行工作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断适应“三保”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解决“三保”面临的新问题,将落实“三保”的方针作为执行工作的重要目标,将有利于实现“三保”的目标作为评价执行工作的重要标准。同时提出了应当坚持的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执行与贯彻国家宏观政策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正确适用法律,又要在国家宏观政策出现新变化,对司法工作提出新需求时,将国家宏观政策精神和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到执行工作中,以顺应社会和国家对司法的总体需求。二是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区别被执行人是故意消极执行、规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还是因经济形势影响造成临时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区别债务是因历史原因造成还是正常市场交易下造成的情况。三是坚持和谐执行原则。既要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又要讲究执行艺术和方式方法,防止激化矛盾,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既要依法、充分、及时地保护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关系,兼顾对被执行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
二是围绕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在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要求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于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人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多做执行和解工作,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被执行企业的履行期限,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等等。在服务社会民生持续改善方面,要求各地高度关注中央和地方有关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处理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旧区改造、市政动迁、违章拆除等涉及民生改善和社会发展的执行案件。等等。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提出建立完善五项工作机制。即建立重点案件排查机制、异地执行预案机制、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汇报沟通协调机制、执行和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