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办法》为什么要求商业银行采取分类评价的方法?
答: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董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通常也被称为股权董事)以及独立董事,这三类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担任的角色不尽相同,履职过程中也各有侧重。例如,执行董事是高管层与董事会的结合点,既是董事会决议的参与制定者,也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在履职中应着重承担向董事会真实、完整汇报经营情况的职责;非执行董事应在加强股东与商业银行信息沟通、协调股东与银行利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独立董事则重在加强履职过程中的独立性,关注中小股东和存款人利益。针对于此,我们在
《办法》中针对上述三类董事的不同履职特点确定了不同的评价要素。
6.董事履职评价的结果将如何运用?
答:按照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确定了董事当年的评价结果后,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通知董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董事会应当组织培训,帮助董事提高履职能力;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更换。
商业银行将评价结果上报银监会后,我会各监管部门会将评价结果录入银行董事、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为下一步指导商业银行董事准入、建立银行董事专家库做好信息储备。
7.
《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机构?
答:
《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8.
《办法》实施后银监会还将开展哪些后续工作?
答:
《办法》实施后,我会各级监管部门将督促商业银行尽快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董事履职评价实施细则,完善董事履职跟踪记录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评价职责,有关评价制度上报监管部门后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