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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答:目前国内外的监管办法中,对董事履职行为的规定均比较笼统,缺少便于衡量的评价标准。在此次《办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从忠实和勤勉两个层面确定董事职责,在评价要素的确定中主要遵循如下原则:

  以基础性要求为主的原则。出台《办法》的目的不在于评优,而是为了考量银行董事是否具备履职的基本技能、经验,其履职行为是否合规、有效。因此,在评价要素的选择上,我们重点选择了基本性要素,都是董事履职中应做到的最低要求。在评价结果的分类上,也没有优秀或良好的类别,最高即为称职。

  突出董事个人履职行为的原则。在办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重点区分了董事个人、董事会、高管层三个主体的关系。董事会是集体决策机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我们不能用董事会最终决议来考核董事个人的履职水平。高管层是董事会决策的执行者,董事作为受托人,承担参与决策与看管责任,但他不是直接的经营者,我们不能简单地用银行经营状况来衡量董事履职水平。按照这种主体区分原则,我们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所有条款的选择和表述,均以董事个人为主体,尽量恰如其分地规定董事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重点考量重大问题决策能力的原则。办法从忠实和勤勉两个方面对董事基本职责进行了梳理,但我们对董事职责的规定并不限于此。针对目前部分商业银行董事在某些重大问题的决策中不积极作为,以董事会集体决策的名义搭便车等问题,在第二章,我们明确规定董事在履职中应重点关注银行战略、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重大对外投资、薪酬制度等问题,将董事在这几方面的履职情况列入考核要素,督促董事积极履职,在银行重大决策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4.《办法》将如何开展对董事的履职评价?

  答: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自行制定评价细则,并组织评价工作、依据评价结果采取措施,监管部门承担后督职责。

  需要指出的是,《办法》在坚持商业银行自评为主的基础上,着重强调了监事会的作用,要求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把最后一道关,并将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董事会,并通知董事本人。这种规定旨在充分发挥银行内部监督作用。目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发挥还不够,《办法》的实施将以制度的形式推动银行监事会主动发挥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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