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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答记者问


  (三)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查验内容。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关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主要查验拟任高管人员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是否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是否具备规定的从业经历及是否存在不得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形等相关事项(第25条-第29条)。

  (四)关于基金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核准申请材料的查验内容。 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格条件、募集基金条件的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规定,对主要查验事项作出规定(第30条-第3 5 条)。对基金销售业务申请材料,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关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条件的规定,主要查验业务资格、遵守法规情况、人员情况等。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申请材料,如果销售机构为商业银行,主要查验商业银行的业务资格、遵守法规情况、人员情况;如果销售机构为证券公司,除资格、人员情况,还查验诉讼、仲裁等事项;如果销售机构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除前述查验内容,还包括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等事项(第36条-第39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重要权利,《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大会审议内容、大会表决程序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基金细则》规定主要以前述事项为查验内容(第40条-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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