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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答记者问


  问:能否介绍《执业规则》《基金细则》的主要内容?

  答:《执业规则》包括总则、查验规则、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和附则等5章43条,对《管理办法》中律师从事各类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普遍遵循的基本执业规范进一步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确立了基本的执业制度,明确了基本的执业方式和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主要查验方式和主要查验事项做出具体操作性规范。本着规范、审慎查验的原则,围绕以下三项具体要求,从查验方式和查验事项两个角度明确查验规则:一是书面留痕。采用查证、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等各种方式查验的,都应当作好书面记录,并由经办律师和相关人员签字(第12条-第17条)。二是审查原件。对法人及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不动产、知识产权、生产设备、存款等的查验,都应当取得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件查验的,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第19条-第24条)。三是存疑追加查证程序。对于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律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查证(第28条)。

  (二)对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予以明确。 针对实践中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格式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明确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与一般格式。一是规范法律意见书的标题、收件人、法律依据、声明事项段等(第31条-第34条)。二是明确法律意见书正文的必备内容,包括相关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国家有关规定、结论性意见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第35条)。三是强化法律意见书的严肃性,明确律师事务所不得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修改,但应当关注申请文件的修改和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第38条)。

  (三)对查验计划、意见复核等质量控制程序予以细化。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程序、查验方法等内容;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要进行评估和总结,说明计划未得到落实的原因和所采取的措施(第9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第7条)。讨论复核应当制作相关记录存入工作底稿,参与讨论复核的律师要签名确认(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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