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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
(2010年12月16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补偿机制》)正式印发。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补偿机制》,对当前基本药物制度推进有何意义?
  去年8月份以来,全国已有5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彻底改变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药养医”的机制,明显减轻了群众用药负担,但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现了较大收支缺口。因此,必须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从目前各地实际情况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补偿渠道、金额和方式不明确,多渠道补偿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调动积极性的绩效考核机制不健全等。
  按照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对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广泛调研,在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形成了《补偿机制》初稿。经多次征求相关部门以及各地方意见。9月2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全体会议讨论通过,10月27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12月6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各地执行。

  问:《补偿机制》的总体考虑是什么?主要包括那些内容?
  《补偿机制》的总体要求是,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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