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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


  答:针对“法轮功”邪教组织为实现其险恶的政治图谋,采取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获取和掌握包括我国在处理“法轮功”邪教组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规定在内的国家秘密的情况,《解释二》明确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对于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自焚、自爆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为防止类似今年春节期间“法轮功”痴迷分子在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的再次发生,保护尚未转化的练功人员的生命和健康,依法惩治策划、制造自焚、自爆事件的犯罪分子,《解释二》明确规定,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同时还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等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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