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邪教宣传品中往往同时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可能同时触犯
刑法规定的数个罪名。对此,
《解释二》作了明确规定,即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
刑法第
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
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
二百四十六条、第
三百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对于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针对一些“法轮功”痴迷分子在李洪志的蛊惑下,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以及一些“法轮功”顽固分子为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等活动的情况,
《解释二》明确规定,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20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及为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等活动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
刑法第
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问: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