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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


  《解释二》对邪教“宣传品”及其“制作”、“传播”的含义作了明确规定。“宣传品”,是指传单、标语、喷图、图片、书籍、报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者其他有宣传作用的物品;“制作”,是指编写、印制、复制、绘画、出版、录制、摄制、洗印等行为;“传播”,是指散发、张贴、邮寄、上载、播放以及发送电子信息等行为。

  问:对于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答:大量的事实证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已经完全蜕变为一个彻头彻尾的反动政治组织和政治势力,沦为国际反华势力和台湾分裂势力颠覆我们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的工具。为依法打击这类犯罪活动,《解释二》二条明确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问:对于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恶意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为依法惩处“法轮功”邪教组织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解释二》明确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问:对于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数罪的,应当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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