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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处合同纠纷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详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针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以做好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为重点,对当前合同法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以及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对策。2009年“两会”前夕,王胜俊院长亲自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起草研究工作历时8年的《合同法解释(二)》。

  二、当前合同案件诉讼形势

  当前合同案件诉讼形势严峻。200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合同纠纷案件近300万件,同比上升19.07%,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占一审全部民商事案件的54.2%。2009年1至3月,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合同纠纷案件79万余件,同比上升13.75%,占一审全部民商事案件的53.46%。其中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大量增加,企业融资债务纠纷涉及金额巨大;买卖合同纠纷快速增长,因主动违约引发买卖合同纠纷的比例大幅上升。

  三、有必要在整个民事领域承认事实合同

  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具有与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应当如何理解?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农村地区的当事人或进城务工人员在订立合同时习惯于在合同书上摁手印,而不是签名、盖章。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里应当明确,摁的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不是要解决合同的效力问题,即不意味着合同就一定是有效的,因为合同的效力评价取决于国家意志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即使摁的手印、签的名、盖的章都是真实、有效的,而合同本身如果具有合同法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仍然是无效的。合同的成立与否,则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摁的手印、签的名、盖的章真实有效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前提条件。至于手印的真实性问题,需要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中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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