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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处合同纠纷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详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妥处合同纠纷 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详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6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5月13日公布施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

  合同法解释(二)共30条,涉及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五大问题。这是最高法院依据《合同法》规定,针对当前民商事审判面临的经济形势,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合同法解释(二)》的出台背景

  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底即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然而,随着社会环境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经多方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起草颁布的合同法解释(二)承前启后,是对合同审判实践十年来经验和问题的集中梳理和应对。

  当前,根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仍未见底,世界经济有可能经历较长的低迷和调整期,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任务异常艰巨,金融危机下合同纠纷案件面临的形势严峻。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困难都已经或者可能转化为各类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合同纠纷呈现数量多、增速快、类型多、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特别是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这类纠纷数量增幅较快,涉及企业多、人数多,货款额也较大,有的还呈现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给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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