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由于2005年交通部出台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第9号令),是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制订的,规定中虽然有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内容,但其中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内容很不全面,尤其本次国务院发布的《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对非经营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增加特定的要求,故也有必要单独制订《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专项的《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通过单独拟定《规定》,解决许可条件、加强对承运人的监督检查,以及规范运输行为,保障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尤为必要。
制订《规定》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安全生产第一的原则
放射性物品危害性极大,一旦发生事故将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和严重的社会影响。所以在制定《规定》时,始终将安全意识贯穿始终,将安全管理放在首位,无论是对运输经营业户的许可,还是从业人员的准入;无论是托运人的托运手续,还是承运人受理启运。始终坚持安全运输是基本要求,如果没有切实的安全保障,任何企业和单位均不得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2、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原则
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中的托运和承运环节,涉及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规定》中的条款,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基础,对于法律有规定就设立、没有规定就不设立;有法律依据就做具体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则不做增加规定。不增加管理者的负担,但也不推诿管理部门的责任。
3、坚持分工与协作相结合的原则
在起草《规定》的过程中,既强化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如许可管理、车辆管理、人员管理、托运人管理等,同时又强调了依靠其他部门,特别是公安和环境保护部门的作用,如从业人员的核知识培训、设备及货物辐射水平检测等,以利于在今后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形成合力,确保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