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严季调研员解读《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07日)
为贯彻落实《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进一步加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适应我国核能和核技术应用发展的需要,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行为,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制订了《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宣传贯彻《规定》,现将起草、制订的必要性和主要问题作如下介绍。
制订《规定》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核能和核技术在工程、医疗、科研等领域的广泛应用,特别是我国大力发展核电政策的实施,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规模和种类都呈快速上升的趋势。由于核电站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等高风险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数量的大幅度增加,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环境风险也随之增大。为保证我国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有效监管和规范管理,2009年9月1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62号令,发布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放射性物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具体条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交通运输部是全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和监管等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环节及运行环境复杂、潜在风险高、监管难度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由于放射性物品种类繁多,不同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和潜在风险不同,故《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实行分类管理。通过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实现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科学、高效监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涉及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以及运行环境等多个要素,如何落实国务院条例要求,规范各自的职责,强化履行义务,确保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有必要针对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制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