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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柯汉民就《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记者:在监督制约检察机关该赔就赔方面,《规定》有哪些内容?

  柯汉民:一是规定上级检察机关在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赔偿方面的职责。对赔偿请求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反映下级人民检察院该赔不赔、打击报复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受理,依法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是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时,改变原刑事案件处理决定,可能导致不予赔偿、重新追诉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以防止滥用检察权规避赔偿。三是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或与赔偿相关的其他决定违法的,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如把本应该赔偿的存疑不起诉案件作相对不起诉,以规避赔偿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后要予以撤销纠正,确保当事人依法获得赔偿。

  记者:国家赔偿既是一项重要的公民权益保障工作、是社会减压阀,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的行为控制阀。《规定》在促进检察机关规范执法、依法行使权力方面,将如何发挥作用?

  柯汉民:一是通过调整赔偿立案条件,将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大量职务行为,直接纳入赔偿程序之中审查其合法性,如认定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行为是否违法、办案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行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机关复议和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通过赔偿案件的办理,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实施更加有力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二是通过健全完善赔偿办案程序和机制,切实解决该赔不赔的问题,使国家赔偿对执法活动的正面导向作用,能够实实在在地发挥出来,促使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批捕、起诉等各项职权。三是通过明确规定,对因违法办案造成赔偿的检察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促使检察人员更加公正廉洁执法。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赔偿案件的发生。
  记者:这次国家赔偿法修改,增加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监督职责。《规定》如何促进和保障这项工作规范、有效地开展?

  柯汉民:根据修改后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国家赔偿的法律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的监督,二是对行政赔偿诉讼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要通过履行赔偿监督职责,促进国家赔偿法的严格贯彻执行,更好地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公正廉洁执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此,《规定》对赔偿监督设专章予以规范,包括赔偿监督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审查的方式方法,需要进行补充调查的具体情形,向法院启动重新审查程序的条件和程序要求等,以保障赔偿监督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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