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 进一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柯汉民就《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2010年11月25日)
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记者隋笑飞)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对检察机关赔偿监督工作做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就《规定》有关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柯汉民25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规定》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柯汉民:今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
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决定》将于今年12月1日开始实施。人民检察院是主要的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同时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在贯彻实施
国家赔偿法方面,责任重大。为促进检察机关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
国家赔偿法,保障
国家赔偿法统一正确实施,需要根据《决定》制定有关具体程序、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稿,经反复研究修改,于2010年11月11日经过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
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
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有很多亮点,《规定》在促进和保障检察机关正确贯彻落实这些新规定、新精神方面,有哪些举措?
柯汉民:一是鉴于确认程序的取消和赔偿范围的变化,相应调整了立案条件。如对于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伤害、死亡情形的,就应立案办理,至于是否由检察人员违法办案造成的,则在赔偿程序中审查认定。二是对
国家赔偿法新增的听取意见和协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内容。如规定协商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严禁把协商当胁迫,以协商为名,滥用权力,胁迫当事人放弃赔偿请求;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搞协商,损害国家利益,把协商当私了。三是根据
国家赔偿法新增对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规定,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主动查清与赔偿有关的事实,把书面审理与调查核实相结合,从而更加客观准确地处理赔偿案件。四是对
国家赔偿法新增设的检察机关赔偿监督职责,设专章予以规定。五是根据
国家赔偿法对赔偿决定执行方式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内部在执行工作中的分工和相关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