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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详解《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


  第六,加强协调配合防范系统性风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存在不实披露或不合理估价等情形的,将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在审理民间借贷、涉及资金链断裂企业债务纠纷案件时,对涉嫌非法吸存等违法行为,将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二、三项措施保障企业发展

  第一,依法审理好企业债务纠纷案件。当前,人民法院将特别注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纠纷,在工作方法上将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对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将慎用财产保全措施,通过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促成债权人给与债务企业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债务人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对多个债权人在不同法院同时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企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将加强协调,统一执行工作措施,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存,避免因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

  第二,依法审理好公司清算案件。将按照公司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稳妥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平等维护债权人和股东合法权益,强化投资者的清算义务,依法追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投资者的民事责任,保障市场主体退出过程规范有序,促进市场法制环境的不断优化。

  第三,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将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公平保护各方利益主体的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对于已经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企业,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和企业破产程序。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鼓励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企业的生存。对于因产业结构转变且经营前景暗淡而必须破产的企业,要在保障公正、合法的基础上,提高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对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等问题较多、历史包袱沉重、挽救无望的企业,要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保护职工债权。将支持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追回破产企业转移、隐匿的资产,努力提高债权清偿率。

  三、五项措施依法规范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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