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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详解《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

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促进经济协调持续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详解《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
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
(2008年12月5日)

  一、六项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第一,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各级法院将继续按照《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审理相关案件,为国家金融债权清收提供司法保障。同时,将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范围内,在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重要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金融债权。

  第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数以万亿的国有金融债权的剥离与处置,是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动与利益再分配问题。这种流动能否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下进行,事关全体国民和国家的利益,事关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乃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人民法院将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围绕诸如转让标的、转让程序、受让人资格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所规制的内容,防止追偿诉讼成为少数违法者牟取暴利的工具。

  第三,依法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责任,坚决制止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的,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相应法律责任,维护信贷秩序。对于一些企业破产案件中所存在“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将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努力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悬空债务的现象。

  第四,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和制裁金融违规行为。将依法及时审结破坏金融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努力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将防止一些民间机构和企业,通过高利率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行为。对以不特定多数人为集资对象、以高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刑事犯罪案件,将依法予以打击。

  第五,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当前,一些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各级人民法院将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发,积极探索,妥善地处理好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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