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主要管理要求
(一)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
(二)现有船舶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分配船舶识别号并发放船舶识别电子标签。境内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定造人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以及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
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
(三)申请船舶识别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船舶识别号申请表、身份证明、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新建船舶的识别号应当永久性标记在机器处所主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船体内侧。没有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标记在船舶检验机构指定的位置。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当随船携带,并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五)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对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标记的情况进行检验,并将标记位置、方式、字符等情况记录在船舶检验报告中。
(六)未按规定申请取得船舶识别号、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定的罚款。
施行《规定》的意义
(一)促进海事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的提高。船舶识别号为船舶源头管理、全程监督提供了一个抓手。船舶建造和营运中都可以以此为抓手开展相应的管理活动。比如,在船舶营运过程中,可以以船舶识别号为关键字建立起完整的船舶动态、行政处罚、事故、滞留等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建设和共享能力的提高将有力的支持海事监管、水上搜救;船舶拆解时,可以督促船舶结清以前尚未处理完毕的行政处罚、事故,有效打击海上暴力和商业欺诈等。通过船舶识别号管理机制的实施,能够加强船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的提升。
(二)提高海事服务水平。服务社会是海事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能之一,但海事服务中一个基础问题就是船舶唯一识别的问题。比如对于建造中船舶,由于不能唯一识别,船舶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难以确认权利证书所对应的船舶,难以对权利船舶进行跟踪和监管,产生争议的时候维权困难,容易导致纠纷。对于建造交付的出口船舶,船东难以凭合同到船舶登记机关查询对应船舶的登记情况。船东、金融机构、司法机构等各方面一直呼吁海事机构加强服务,对建造中船舶强制分配船舶识别号。
(三)提高海事管理信息化水平。船舶识别号的实施,为船舶检验机构、船舶登记机关、海事管理机构现场监督之间进行有效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创造了条件,有利于保证信息畅通、解决信息孤岛问题,能够促进海事的信息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