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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黄何副局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黄何副局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2010年11月25日)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黄何副局长对《规定》起草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制定《规定》的背景

  现行船舶编码和编码体系比较多,主要有船舶登记号、船检登记号、船舶呼号、IMO号、船舶MMSI、船体号等。这些编码由不同的机构在不同的环节授予,服务于不同的管理目的。编码虽多,但没有一个国家级的、权威的编码和编码体系,也没有一个编码能够唯一、永久的识别全部船舶,而且过多的编码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上的困难。这种状况不利于海事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利于海事监管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影响了船舶管理信息化发展。为此,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拟通过该《规定》的实施,建立权威、唯一、永久识别船舶的船舶识别号管理体系。

  制定《规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船舶登记号码”。该登记号码即为主管机关授予和管理,用于识别船舶的船舶识别号。

  船舶识别号管理模式

  船舶在开工建造后、安放龙骨前,可以向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识别号。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受理、审查。审查通过的,报中国海事局统一授予船舶识别号。号码授予信息在海事内外网公布,检验机构、登记机关和相应申请人均可以查询和打印。检验机构、登记机关在所发的证书、文书以及档案、系统中记载该识别号,以此来识别船舶。
  在信息技术支持下,以船舶识别号为关键字实现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有关管理系统之间的数据传输,实现信息共享。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流程授予船舶识别号,信息发送到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据此进行检验和发证。检验证书发放后,检验信息发送到船舶登记系统,登记机关据此办理船舶登记。船舶检验机构和船舶登记机关之间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防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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