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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曹德胜副局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曹德胜副局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2010年11月25日)


  2010年8月19日 ,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出台的背景

  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是我国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法律基础。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防污条例》),并已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防污条例》按照《海环法》的相关规定,参照相关国际条约,进一步明确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油污保险制度”),用以保障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后,能够具备与其赔偿责任限额相匹配的赔付能力。由于《防污条例》对油污保险制度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在上位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予以细化和明确。为此,交通运输部将制定出台本《办法》列入了2010年的一类立法项目。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现状

  我国是航运大国,也是石油进口大国。最近十年以来,海上石油运输量逐渐增加。根据国家能源局的报告,中国2010年石油净进口量预计将达到2.1亿吨。大部分进口石油通过海上船舶承运,石油运量的增加和油轮尺度的增大,使船舶发生溢油污染事故风险不断增加,污染处置能力和损害赔偿能力与石油运输量增长不相适应。《海环法》《防污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制度框架和原则要求,采用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保险和石油货主摊款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方式,解决船舶油污引起的环境污染及损害赔偿问题,推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建立进入实质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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