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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就《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问:同步审查一旦发现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如何应对?

  答:《规定》主要解决的是检察机关对错误判决不敢监督和不善监督的问题,因此监督的重点应当是那些上下两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中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依照《规定》,下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提出抗诉后报告上一级检察院,在此情况下,上一级检察院的职责是审查抗诉是否正确,根据刑诉法和有关规定,上一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抗诉正确或者部分正确的,出庭支持抗诉或者部分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正确的,依法撤回抗诉。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要及时通知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认为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意见正确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问:上下两级检察院意见出现分歧时又如何解决?

  答:按照《规定》,下级检察院对上一级检察院业务部门的意见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在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认为应当抗诉,下级检察院不同意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意见的,需经检察长决定或者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下级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的不抗诉决定,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不同意的,则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阅卷,否定下级检察院的决定,要报经检察长决定或者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上一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上一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时确有阅卷必要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调卷审查,并应当尽可能在一审判决生效前提出审查意见。此外,对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检法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在同步审查中,在充分发挥上下级检察院一体化机制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保证对职务犯罪案件裁判监督的力度和质量。

  问:检察人员在同步审查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如何追究责任?

  答:考虑到如果不强调同步审查的责任,就难以将同步审查这项制度落到实处,所以在《规定》第十三条写入了责任落实内容。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制定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对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存在执法过错的,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和程序,因此,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发现存在执法过错的,应当按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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