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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期货司法解释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与删除条款的说明

  近年来,期货市场在规范整顿当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更出现了一些新生事物,例如,居间人制度,持仓透支中的合约约定,对当日持仓的确认也是对之前所有持仓的确认,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明确规范,同样考虑到这些现象有利于推动期货市场的发展,有利于保障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并不会对期货市场的交易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最高法院有必要对这些新生事物做出正面的肯定。在九十年代,特别是以纪要为代表的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文件,大量的内容规定了无效合同与无效期货交易行为的处理原则、方法,并且许多情况下运用制裁的手段干预期货市场,虽然这些做法对期货市场的治理整顿意义深远,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没有明确期货交易的民事法律关系属性,过多的采取干预、制裁的方式、方法,无异于行政、司法不分家,没有体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透明的基本司法准则。其次,仅从当时的情况出发进行治理整顿是正确的,从长远考虑应当是规范发展中的问题,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不能够用停滞的眼光看待期货市场中的不良现象和问题。也正是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才出现了1999年最高法院对纪要进行修订,制作全面司法解释的立项决定。起草这个司法解释,大量的实践证明,贴近市场,按照市场规律办事,保持市场的稳定、高效发展,是司法审判的第一要务。十五规划提出要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决定了期货市场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不能够仅仅站在当前的法规、规章、规则的角度,不能仅局限于当前,更重要的是要着眼于发展和未来,我们的市场规模仍然很小,其发展的空间巨大,将来司法调节的范围和空间相应是巨大的、广阔的,必须要经常的总结研究,对于好的新生事物要充分肯定,对于值得研究的新生事物,也不能一下子全盘否定。有的需要加以引导和规范,有的则需要经过检验以后予以制止。总之,司法不能够停滞不前,应当配合国家的总体规划和布局,有利的保障和推进期货市场的发展、建设。
  (二)司法解释推进立法步伐
  长期以来,我们的期货立法没有能够完成,这一任务就成为21世纪民商事立法的重要职责。我们知道,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还有就是期货法,其他方面的法律基本已经健全了,作为民商法的基本体系,现在主要差的就是期货法。在没有期货法的情况下,借助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范,以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主导,再加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四个管理办法,期货市场的发展已经有目共睹。随着7月1日司法解释的正式实施,期货法的轮廓,已经初见端倪。最高法院在中国证监会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经过四年时间,花费相当多的人力和物力进行调研,已经基本完善了期货市场的民事法律责任框架;这个司法解释的实施,可以较好的解决期货交易的各个环节所发生的民事纠纷,应当说是便利人民法院的执法的。我们制订期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便利执法部门执法,便利监管,便于期货交易的参与者们守法守信。
  (三)司法解释的实施有利于推进期货市场的诚信建设
  在以前的期货交易中,由于条例、规章、规则的漏洞很多,容易给违法犯罪分子或者损害他们利益者以可乘之机,具体表现就是进行对冲对赌,误导客户下单,挪用客户保证金,进行混码交易,侵占客户差价利益等等不守信的行为,而由于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笼统,1995年纪要对不守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对具体的交易环节中的民事责任却基本上没有具体的涉及,即使有涉及也非常笼统,不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当中的具体适用。司法解释本着贴近市场和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发展眼光出发,努力促进交易各方的守信行为,从揭示风险到实物交割各个环节,详细规定市场主体各方不适当履行法定或合同约定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打消了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及时的、较为成功的堵塞了期货交易市场上的法律漏洞。有利于推动期货市场的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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